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无极县闫雪娇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CPEBH30J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镇东丰庄村文明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闫**
身份证件号码:130************78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黄**、韩**对无极县闫雪娇蛋糕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快手平台进行宣传,为了增加报名数量,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本次宣传内容为 “收学员教技术无保留包教包会”。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极县闫雪娇蛋糕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本次宣传“收学员教技术无保留包教包会”广告推广费用为601元。并在快手平台中继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2026年5月13日经郝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极县闫雪娇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2、2026年5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该公司网站页面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2026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河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版)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从轻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1元整。(陆百零壹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390702(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