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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霖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05-28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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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72

当事人:石家庄霖扬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GBF379C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回族乡谈下一村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铁锁

身份证件号码:130************010

 

2026年4月27日,本局接到举报人张*庆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工单(登记编号:1130130002026042642895272),举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的包油牛腰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虚假标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2026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赴当事人生产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结合标签标注数值、产品原料配比核算,确认案涉食品营养标签标注内容与产品实际营养成分不符,存在标签虚假标注违法行为,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年9月份共计生产该款包油牛腰5箱,单箱销售价格280元,涉案批次总经营额:5×280=1400元,该金额认定为本案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重新检测、修订食品标签,完成整改,但涉案产品已全部投入销售,违法事实已然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工单(编号1130130002026042642895272)、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标注生产日期2025.09.16),证实案件来源、举报标的及产品批次;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涉案原始标签原件,证实现场检查情况及标签虚假标注现场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主体资格与食品生产资质;

4、当事人2025年9月份生产记录,证实涉案产品生产数量、单价、总经营额1400元;

5、涉案产品成品质量检测报告,证实产品内在质量状况;

6、当事人整改后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新版合规标签,证实事后整改行为;

7、询问笔录,核实涉案产品生产、标签制作、销售、获利及整改全过程。

2026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7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生产包油牛腰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虚假数值,标签载明营养数据与产品实际营养成分不一致含有虚假内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全部台账与证据材料,及时整改标签问题;涉案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无消费者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裁量幅度“较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6400元(大写:陆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 0000 0039 155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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