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市监处罚〔2026〕 78号
当事人:河北瑞龙肥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2P
住所(住址): 无极县东侯坊乡东侯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辉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8
2026年3月23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河北瑞龙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有复合肥29吨,该公司提供不出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其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委托河北汉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并送达该公司,检测结果为不合格。4月30日我局立案调查。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曹玉平、刘涛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河北瑞龙肥业有限公司2026年3月23日生产了4种不同含量的标注为“青岛三晶化肥有限公司”的复合肥,这其中“16-4-30”含量的生产6吨,认定价格3446.67元/t,总价20680.02元;“24-6-10”含量的生产9吨,认定价格2346.67元/t,总价21120.03元;“22-8-12”含量的生产10吨,认定价格2606.67元/t,总价26066.70元;“19-19-19”含量的生产4吨,认定价格4195元/t,总价16780元;总计29吨,全部未售,合计:84646.75元。该公司负责人对检验结果认可,并表示不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3日的现场笔录,证明该企业成品库存放4种产品且提供不出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其相关手续。
2.2026年5月8日的询问笔录,证明 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及生产、销售数量、发改局认定价格。
3.复合肥检验不合格报告,证明该批复合肥经检验不合格。
4.该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2026年5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无市监罚告〔2026〕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该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复合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2023.08.21)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2023.08.21)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寻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根据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2023.08.21)第四十五条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2023.08.21)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2023.08.21)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9吨不合格复合肥;2、罚款152364.15元(拾伍万贰仟叁佰陆拾肆元壹角伍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394180(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