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86号
当事人: 无极县锦源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2130*******EX4T567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
经营者: 苏**
身份证件号码: 13232**********712
2026年4月2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立涛、刘卫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经营者为苏**的无极县锦源饭店,采购食品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2026年5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对其进行检查时,经营者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5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无极县锦源饭店注册时间:2020年05月09日,经营范围:凉菜、热菜、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2026年4月3日采购的羊排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我局当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6年4月30日采购的羊排仍未查验检验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6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检验合格证。
2.2026年5月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检验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饭店的合法性。
5.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苏**身份的真实性。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0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涉嫌未查验检验合格证,并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采购食品涉嫌未查验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对违法事实认识较深,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从最底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从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40163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0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