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93号
当事人:河北嘉盛肥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00******0x5
住所(住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兰**
身份证号码:132324************
2026年4月16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6年化肥行业全覆盖检查中,发现河北嘉盛肥料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处于维修状态,属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5月21日,执法人员国军立、杨伟柱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河北嘉盛肥料有限公司未能够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肥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信息。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88号)。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2025.3.18)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2025.3.18)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2025.3.18)第四十九条较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2025.3.18)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2025.3.18)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其处罚款11000元(壹万壹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41204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