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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顺江饭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熟食羊肉案
发布时间:2026-06-23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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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05号

当事人无极县顺江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D29634X0

住所(住址):无极县郝庄乡东东门村

经营者:雷*

身份证件号码:13**************3X

 

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内贮存6公斤无标签预包装熟食羊肉。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罚告〔2026〕6号当场扣押该食品,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8日在店内制作无标签预包装熟食羊肉6公斤未售出,货值金额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合规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店内冷藏柜放有无标签预包装熟食羊肉6公斤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店内制作无标签预包装熟食羊肉6公斤未售出,货值金额48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在卷作证。

我局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熟食羊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使用、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使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预包装熟食羊肉6公斤;

2、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 0000 0041 864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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