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6〕108号
当事人:曹**
住所(住址): 无极县东侯****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曹**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19******273X
2026年5月31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12345举报单(工单编号:20260531011188),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韩海立、黄贵平就举报单内容对曹**经营的肥料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对现场剩余磷酸二氢钾5kg桶装/20桶,磷酸二氢钾0.5kg袋装/20袋,原材料硫酸镁500kg,包装袋规格0.5kg/600个,包装桶2.5kg/140个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郝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韩海立、黄贵平二位同志承办。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磷酸二氢钾进行了送检,于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磷酸二氢钾的检验报告(№:HNWT20260012,HNWT2026001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曹亚东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于2025年6月份开始生产销售,曹亚东自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3日销售额为18129.6元,共获利9080.1元。当事人曹亚东提供了硫酸镁进货票具,现场剩余磷酸二氢钾5kg桶装/20桶,磷酸二氢钾0.5kg袋装/20袋,包装袋规格0.5kg/600个,包装桶2.5kg/140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肥料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及库存情况。
2、2026年6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情况,以及进、销货物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为自然人。
4、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硫酸镁颗粒的票据,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原料数量及价格。
5、微信交易记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金额。
6、检验不合格报告,证明生产销售的肥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026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罚告〔2026〕110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放弃听证。
案件性质:曹亚东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 2018.12.29实施:1993.09.01)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磷酸二氢钾5kg桶装/20桶,磷酸二氢钾0.5kg袋装/20袋,原材料硫酸镁500kg,包装袋规格0.5kg/600个,包装桶2.5kg/140个; 2、没收违法所得9080.1元;3、罚款29007.4元;合计38087.5元;(叁万捌仟零捌拾柒元伍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426197。(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