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市监处罚〔2026〕 114号
当事人:河北熹农肥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F1U
住所(住址): 无极县里城道乡里城道村乡政府西行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任*龙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34
根据我县2026年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熹农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委托河北汉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检验,2026年5月25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并送达该公司,报告编号:HNWT20260007,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季节性停产中,成品库房无化肥。
经查,产品名称为:掺混肥料,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总养分、有效磷、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不符合GB/T 21633-2020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成本价2400/t;售价2500/t;共生产5吨;货值12500元;货利500元,已全部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0日的现场笔录,证明该企业因季节性淡季停产中,成品库无产品。
2.2026年6月10日的询问笔录,证明 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及生产、销售数量、成本价、销售价格。
3.检验不合格报告,证明该批销售的化肥经检验不合格。
4.该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2026年6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无市监罚告〔2026〕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伍佰元);2、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433178(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