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市监处罚〔2026〕117号
当事人:石家庄霖扬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GBF379C
住所(住址):无极县高头回族乡谈下一村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铁锁
身份证件号码:130************010
2026年7月1日,本局收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J2026MC2790),报告显示标称生产者石家庄霖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杂产品检出阿奇霉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奇霉素在食用畜禽制品中不得检出,该产品实测值412μ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形成违法线索。
2026年7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步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法定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文书,书面确认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明确放弃复检权利。
2026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责令当事人全面排查、召回全部涉案不合格牛杂产品。本局通过现场检查、扣押涉案召回产品、询问相关负责人、调取生产销售台账、核查召回记录等方式完成全链条取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不合格牛杂产品31箱,产品销售单价8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合计2480元,全部产品均已对外销售,违法所得认定为2480元。
涉案牛杂产品检出阿奇霉素,该物质为人用抗生素类兽药,国家标准明确畜禽加工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摄入会诱导人体产生耐药性,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收到召回指令后第一时间启动召回工作,截至2026年7月13日,累计召回涉案不合格牛杂产品4箱,本局对该4箱召回产品依法实施行政扣押。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未接到任何消费者因食用该涉案牛杂产品出现食物中毒、身体不适等不良后果的投诉举报,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案件查办全过程,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本局各项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产品生产、原料采购、销售流向全部事实,完整主动提交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据、原料凭证等全部证据材料,无隐瞒、推诿、抗拒执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J2026MC2790)、抽样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当事人出具的放弃复检书面声明证明当事人检验报告签收及放弃复检情况;
3、《召回公告》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责令召回涉案物品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召回产品扣押清单,证明现场检查及扣押涉案物品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牛杂产品生产台账、销售出库单据,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7、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026年7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2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检出阿奇霉素兽药残留牛杂产品的行为,属于生产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积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截至调查终结未出现消费者人身损害情形,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应当依法从轻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不存在隐瞒、抗拒执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的裁量基准,“较轻”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全部事实、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扣押在案的4箱不合格牛杂产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本局统一实施无害化销毁处置。
2、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大写:贰仟肆佰捌拾元整);
3、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没款合计:52480元(大写:伍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 0000 0044 3616(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单位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