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39号

当事人: 无极县苌家庄为民农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B34530A
住所(住址):无极县苌家庄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从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19*********22
2026年6月22日我局收到张段固镇苌家庄****采购的饼丝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采购的不合格的饼丝是从无极县苌家庄为民农家店购进的,并能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票据。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进行立案,7月30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乔**、苗**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饼丝是2026年6月4日一辆三轮车送来的,共购进了10公斤,在6月5日前已全部售出,进价每公斤2.8元,售价每公斤3.4元,货值金额共计34元,没有索要供货方的有效资质和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9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2.2026年7月30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饼丝的事实及进销货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有消除违法情节的行为。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饼丝,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饼丝的生产时间短、数量少,货值金额少,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元(叁拾肆元整);2.罚款1466元(壹仟肆佰陆拾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3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