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46号
当事人:无极县琳衣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C0TDYW03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科技街南段路东鑫苑小区二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秦依琳
身份证件号码:130************72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黄**、韩**对无极县琳衣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在拼多多平台:“本店的买一送一,其实为买一个帽子5.8元,买两个帽子10.31元。不存在送一活动。在拼多多网站进行虚假宣传。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极县琳衣百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本次宣传浴巾 “买一送一”。广告推广费用为200元。并在拼多多平台继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2026年6月10日经郝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极县琳衣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2、2026年6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该店页面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2026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进行虚假宣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河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版)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从轻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元整。(陆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3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0467247(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