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6年第11号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6年第11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桑葚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桑葚。被抽样单位:无极县欣巧水果经销部。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74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16g/kg。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不合格原因:食品添加剂残留;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下架召回,责令整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经营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编号:无市监不罚〔2026〕0520号;企业已于2026年7月7日整改完毕。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