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唯美蛋糕店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包制售案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86号
当事人:无极县唯美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0DYNNK79
住所(住址):无极县郭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
2026年9月7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无极县郭吕村的无极县唯美蛋糕店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包制售活动。当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9月8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8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无极县郭吕村从事面包现场制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加工成品100公斤,每公斤售价10元,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共计1000元,无剩余成品,没有账目记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9月7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包现场制售的事实。
2.2026年9月8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1日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8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包现场制售,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之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且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从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3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6〕186号
当事人:无极县唯美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0DYNNK79
住所(住址):无极县郭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
2026年9月7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无极县郭吕村的无极县唯美蛋糕店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包制售活动。当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9月8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8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无极县郭吕村从事面包现场制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加工成品100公斤,每公斤售价10元,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共计1000元,无剩余成品,没有账目记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9月7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包现场制售的事实。
2.2026年9月8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1日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18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包现场制售,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之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且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从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3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00000********。(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