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市监处罚〔2026〕198号
当事人:无极县百味森肉类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DHKX70XW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高头乡****村**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峰
身份证件号码:132************21X
2026年9月30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头所执法人员在对无极县百味森肉类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食品的车间环境卫生未保持清洁,地面有污渍、垃圾未及时清理,未配备密封废弃物存放设备,工器具未落实清洗消毒、分区管理不到位,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6〕0995号)要求限期改正。2026年10月8日我局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为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食品的车间环境卫生未保持清洁,地面有污渍、垃圾未及时清理,未配备密封废弃物存放设备,工器具未落实清洗消毒、分区管理不到位,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小作坊生产资质;
4、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违法状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6〕099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改正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6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6〕205号),告知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食品安全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版)》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五十二条,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3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6 0000 0065 ***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4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