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 检查计划
无极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4-17    来源:无极县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6年度)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

检查频

检查方

检查标准

检查主体

行使层级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一、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7项)

 

 

 

1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33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

 

 

1年内不超过10次

 

 

 

实地检查

 

按照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企业

 

 

1年内不超过10次

 

 

实地检查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3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3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1年内不超过10次

 

 

 

实地检查

 

按照国家《艺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4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15 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企业

 

 

1年内不超过10次

 

 

 

实地检查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相关内 容进行检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县级

 

 

 

 

 

 

5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 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从事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社会艺术考级机构

 

1年内不超过10次

 

 

实地检查

 

按照国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县级

 

 

 

 

 

6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 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 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企

 

 

1年内不超过10次

 

 

实地检查

 

按照国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县级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