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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4-17    来源:无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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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026年拟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的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1 夏、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经营者 在夏、秋粮收购期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现场检查 2次
2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仓储和加工企业(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加工) 不定期现场检查 4次
3 政策性粮食巡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粮食购销定期巡查的工作方案》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无极县里城道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县东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季度现场检查,其余三个季度冀粮平台远程巡查 1次
4 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无极县里城道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县东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检查 1次
5 对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专项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无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无政函〔2018〕115号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无极县里城道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轮换期间现场检查 2次
6 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九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区域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重点用能企业 双随机 1
7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三)工作质量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4.设计文件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5.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6.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
  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8.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施工图审查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8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9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0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对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1 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设置在本行政区域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2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本行政区域教育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3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装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人们防空工程建设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4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企业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纳入双随机监督检查计划,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能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开展监督,并应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