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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12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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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12号

当事人:河北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755183026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东中铺村村北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花园路东段芙蓉街内路东,建设的芙蓉园三期住宅楼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案件材料、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5〕第99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5〕第990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23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39467.75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肆佰陆拾柒元柒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张家口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账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4月22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