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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37号
发布时间:2025-09-23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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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37号 

当事人:无极县经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磊

 址: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西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7K81P59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定浚线东侧实验中学南,建设的无极县职教园区建设项目-教学训练楼和综合保障楼(109-110号楼)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5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5)第99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5)第993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第312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9月11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