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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46号
发布时间:2025-10-15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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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46号 

当事人:河北益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男

 址:无极县无极镇益君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46850300K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无极东路路南,建设的锦绣东城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事实,以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5〕第99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5]第993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5年)第574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9月30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