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52号
当事人:姚卫宾,性别:男,联系电话:195XXXX5888,身份证号码:13232419XXXXXX071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郭庄镇XXXXXX。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郭庄镇王家营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上述事实,以石家庄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查处10月16日渣土运输管理问题的函(石办函(2025757号)、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5〕第04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5]第040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第635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