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51号
当事人:无极县昌妈妈正餐服务店,经营者:刘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G9Y3A4R,地址:石家庄市无极县建设路与光明街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
经查明。你(单位)2025年10月23日在建设路光明街西行100米路南,无极县昌妈妈正餐服务店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上述事实,以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2025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5〕第08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第47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