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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星巢吉成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04号
发布时间:2026-01-20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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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04号 

当事人:河北星巢吉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红波,地址:无极县郭庄镇绿色家居产业园郭陈北延公路与经二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D6CNL324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郭庄绿色家居产业园经二路东侧,建设的星巢吉成绿色家居产业基地办公楼项目(办公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5〕第99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5]第995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5年)第11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88855.06元(大写:捌万捌仟捌佰伍拾伍元零陆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张家口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账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6-01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1月16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