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04号
当事人:刘剑波,性别:男,联系电话:151****8948
身份证号码:130129********461X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许亭乡******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郭庄绿色家居产业园经二路东侧,建设的星巢吉成绿色家居产业基地办公楼项目(办公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5〕第99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5]第995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第11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4442.75元(大写:肆仟肆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张家口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账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6-01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