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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27号
发布时间:2026-02-27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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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27号 

当事人:无极县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悦琛,地址:无极县智慧街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554991538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正义街南段路东,建设的开元小区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上述事实,以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6〕第99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6]第992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231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6040.22元(大写:壹拾万陆仟零肆拾元贰角贰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中国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账户:10014784053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6-01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5年2月12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