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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43号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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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43号 

当事人:河北中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镇南沙窝村南沙公路与203省道交口南150米路东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D4K1YP7L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创业大道路北,建设的益华机电整体搬迁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事实,以无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6〕第99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6]第993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第574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中国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账户:10014784053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6-01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6年5月8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