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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鸿瑞热力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51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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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6〕第ZF51号 

当事人:石家庄鸿瑞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红波,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产业大道与金福路交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EER1A5XQ

经查明。你(单位)在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产业大道路东建设的蒸汽管道项目(石家庄嘉盛新能源至无极县鑫光热力锅炉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以无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026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6)第99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6)第994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12月)第231项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35281.75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壹元柒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中国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账户:10014784053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6-01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6年6月12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