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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10-19    来源:无极县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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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管辖范围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除以下区域外:东环(含)以西、国道G338无极绕城段(含)以北、科技街(含)以东、希望路(含)以南合围区域和城北片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社区、市场、主干道两侧,以及旧党校南侧、交警大队南侧、人和街西侧、东城家园南侧、卫健局东侧居民区、英豪街、中光街、白云街、中国邮政南侧、城管局南侧、自来水公司居民区、诚信西路、武装部东侧等小街巷道路。同时第1-6项只下放至建制镇。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除以下区域外:东环(含)以西、开放路(含)以北、规划二街(含)以东、科技街(含)以东、希望路(含)以南合围区域和城北片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社区、市场、主干道两侧以及旧党校南侧、交警大队南侧、人和街西侧、东城家园南侧、卫健局东侧居民区、英豪街、中光街、白云街、中国邮政南侧、城管局南侧、自来水公司居民区、诚信西路、武装部东侧等小街巷道路
9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0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11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2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3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4 水利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15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6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17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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