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商 罚决〔 2026 〕 01 号
当事人:卓玉卯,男,住址 ************,无业,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根据 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 ,本机关于 2025年 12 月 30 日对你 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及五大总成回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及五大总成回收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及使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卓玉卯为首次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且无获利,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告知情况,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车1辆、报废变速箱1台、报废车桥2根、报废发动机壳5个。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1-05
无极县商务局
2026年1 月 9日
